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國家科技
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
國科發(fā)政字〔2003〕9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科技廳(委、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實施專利戰(zhàn)略,進一步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制度對國家科技計劃的引導、保障和激勵作用,切實提高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總量,促進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在高起點上創(chuàng)新,實現技術跨越發(fā)展,科技部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F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對于在執(zhí)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部聯系。
附件: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
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
為了加快實施專利戰(zhàn)略,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制度對國家科技計劃的引導、保障和激勵作用,促進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在高起點上創(chuàng)新,實現技術跨越發(fā)展,現就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做如下規(guī)定:
一、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立項、執(zhí)行、驗收以及監(jiān)督管理中全面落實專利戰(zhàn)略。各類科技計劃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確定知識產權目標,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的取得、保護和運用,作為科技計劃管理的重要內容。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科技計劃管理單位(包括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內的計劃管理機構、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管理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等)、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以及參與項目實施的個人,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強化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管理水平,明確職責和任務,切實做好計劃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科技計劃項目指南時,對于明確提出技術指標要求的重點領域,應委托有關機構對國內外(包括主要國家和地區(qū)、主要研究機構和企業(yè)等)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分析報告,作為制定發(fā)布指南的依據和確定項目研究開發(fā)路線的參考,避免研究開發(fā)盲目性和重復。
知識產權調查和分析報告向項目申請單位公開。
三、科技計劃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具備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知識產權事務,有用于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的專門經費,并為應用開發(fā)類申請項目指定專門的知識產權協(xié)調員。
上述規(guī)定作為受理項目申請的必要條件,申請單位在申報項目時一并提交相關材料和情況。
四、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fā)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
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把知識產權作為獨立指標列入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指標體系,合理確定知識產權指標在整個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權重。
科技計劃管理單位組織項目評審時,應根據需要聘請知識產權專家參加,或者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對同一項目申請者的知識產權目標可行性進行匯總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評審的依據。
對批準立項的項目,應在項目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明確約定項目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任務。
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下達任務書或簽訂合同時,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應當明確約定國家對研究成果擁有的權利,并指定機構負責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的管理,同時保障研究開發(fā)人員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應當享有的精神權利、獎勵和報酬。
七、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相關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一)指定專人負責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并根據需要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機構代理知識產權申請保護事宜。
(二)對項目執(zhí)行中形成的資料、數據的保管和使用,專利申請、植物新品種登記、軟件登記等保護手續(xù)的履行等,承擔單位應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使項目實施各階段所產生的各種形式的成果能夠及時、準確、有效地得到保護。對可能形成專利的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論文發(fā)表的登記審查制度,以保證科研成果能夠符合專利審查條件。
(三)對項目的知識產權權屬問題做出詳細規(guī)定,確保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屬清晰。內容包括:在單位已有科技成果基礎上執(zhí)行國家項目,國家項目成果與已有成果的界限;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購入技術的,與技術轉讓方的權利利益關系;項目實施中與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轉委托時,與第三方的權利利益關系等。承擔單位為執(zhí)行項目與第三方簽訂的技術合同,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在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跟蹤該領域的知識產權動態(tài),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對以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的項目,如發(fā)生原定技術目標已被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失去繼續(xù)研究價值的,應當報請科技計劃管理單位及時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重新調整研究開發(fā)方案。
(五)安排項目參與人員參加知識產權培訓,向有關人員說明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政策,并就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資料和數據保管與使用、技術秘密的保密義務等簽訂協(xié)議。
八、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科技計劃管理單位應當對項目執(zhí)行中的知識產權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作為中期檢查工作的重要內容??萍加媱澒芾韱挝辉谥衅跈z查中應當依據合同或計劃任務書,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工作進行評價,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總體進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應當進一步采取的措施。
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目驗收時,應根據需要吸收知識產權專家或者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機構,以項目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為依據,對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情況做出評價。
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時應當提交項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識產權清單,包括論文、數據、非專利技術的技術秘密保護情況,專利、植物新品種、軟件的知識產權申請、審查、登記或授權的法律文件;對項目研發(fā)中與第三方的知識產權關系等做出說明。未能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的,應提交情況說明報告。
十、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取得相關知識產權的申請費用、維持費用等知識產權事務費用,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負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中可以列支知識產權事務經費,用于專利申請和維持等費用。
經財政部門批準,在國家有關科研計劃經費中可以開支知識產權事務費,用于補助負擔上述費用確有困難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具有搶占國際專利競爭制高點意義的重大專利的國外專利申請和維持費。
對于在國家科技、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科技計劃項目成果,要積極利用專利優(yōu)先審查機制,加快審查速度,依法維護國家利益。
十一、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國家授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
十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獲得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數量較高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并在新項目評審中優(yōu)先安排;建立和完善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統(tǒng)計和公報制度,為公眾提供計劃項目成果知識產權信息平臺,促進計劃項目成果的擴散和應用。
十三、為促進計劃項目的產業(yè)化開發(fā)和應用,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引導項目承擔單位以計劃項目的研究開發(fā)為龍頭,以向產業(yè)領域應用和轉移為目的,與相關產業(yè)領域的企業(yè)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聯盟。在研究開發(fā)階段,聯盟各單位實施的科技計劃項目和自主創(chuàng)新活動實現合理分工,協(xié)同配套,約定知識產權分享原則;在獲取知識產權后的應用階段,各單位通過相互許可,為產業(yè)發(fā)展提供完整的技術權利支撐。
各類科技成果產業(yè)化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新基金等,對知識產權聯盟的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給予重點支持。
十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開展知識產權培訓工作。要制定長期培訓計劃,針對不同對象推動知識產權理論、操作實務、戰(zhàn)略應用等方面的培訓,對項目實施人員開展基礎知識培訓和專利說明書撰寫等方面的輔導,對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系統(tǒng)進行管理方法、手段、方案以及知識產權評估等方面的專業(yè)培訓,對計劃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主要領導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和戰(zhàn)略觀念等,不斷提高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形成一支專業(yè)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隊伍。
十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科技計劃管理單位應發(fā)揮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扶持和規(guī)范科技查新、分析機構,鼓勵有關行業(yè)科技信息機構加工采集與本行業(yè)有關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信息,形成一批為科技計劃項目提供高質量服務的重點中介機構,使查新、分析、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等工作與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實現有機結合。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領域和專項知識產權信息庫,可以委托科技信息機構、研究機構建設或根據需要新建,跟蹤國內外相關知識產權動態(tài),為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工作提供信息服務。
十六、科技部綜合計劃部門、政策法規(guī)部門根據本規(guī)定修改和完善相關科技計劃管理制度,并負責監(jiān)督檢查。